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從實際生活來看,如果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并轉讓,這些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注冊人就可能出現不同,使得消費者無法辨別和區分商品的來源。為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 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這一規定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也同樣適用。
專業的工作需要專業的人來完成,這是目前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的一個趨勢。同樣商標的注冊、轉讓也需要像尚標這樣專業的企業來幫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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