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是國際商標注冊的一種方式,它以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條約和1989年12月1日生效的《有關議定書》條約為基礎。到目前為止,已經有95個成員國加入了這兩個條約,它們都可以根據條約的規定將自己的注冊商標擴展到其他成員國。這種注冊方式就是我們所說的馬德里商標。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提交馬德里商標,只有成員國的企業、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提交馬德里商標申請。中國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馬德里協定》。因此,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有資格提交馬德里商標。臺灣省的企業或自然人可以通過中國商標局提交馬德里商標,但港澳企業目前不能通過中國商標局提交申請。
馬德里商標申請程序只是一種“延伸保護”的方式。成員國企業必須以其在原產國已經申請或注冊的商標為基礎申請馬德里商標。也就是說,通過馬德里申請注冊的商標、類別和相關物品,應當與原產國申請注冊的相同。如有變更,相關類別和條款只能在原產國原商標的基礎上減少,不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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