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政策各方面都比較方便,所以很多人選擇在天津注冊商業保理公司。在天津注冊商業保理公司有哪些明確的規定?
一,天津商業企業的基本概念
本必要性所指的商業保理業務是指制造商通過與商業保理商(非銀行政府機構)簽訂保理協議,將當期或未來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商,以獲得投資,或獲得保理商提供的賬戶管理、賬款催收、壞賬擔保等公共服務。
二.商業保理企業的業務類型
(一)可以從事與所轉讓的應收賬款相關的下列業務:
1.應收賬款投資;
<公司注冊變更/p> 2。管理銷售子賬戶;
3.應收賬款催收;
4.壞賬擔保;
5.其他特許經營。
(二)不得從事下列娛樂活動:
1.吸收存款;
2.受公司變更登記的委托發放貸款或發放貸款;
3.專門或受委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托收業務和債務托收業務;
4.委托融資;
5.國家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娛樂活動。
(三)補充:商業保理企業可以通過金融機構、非銀行銀行、發行票據等方式進行投資,投資可能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
三、商業保理企業應具備以下先決條件
(1)至少有一個投資者(或其關聯整體)具有單一關聯關系,即投資者控制的公司的單一變更登記、投資者的單一控制、或經營管理商業保理業務等相關企業的經驗。
投資者由一個單位和另一個單位共同控制。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50%以上的表決權。
(2)投資者成立并存續一年(外國子公司,合格的外國公司登記變更投資者,無需存續一年,即可以其子公司所擁有的外國子公司(SPV)的名義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投資者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和資金開展商業保理業務,且資金不少于5000萬港元,兩年內在金融、中國海關、工商等政府機構和銀行無違法行為和不良記錄。
商業保理企業各地投資者注冊資本已足額到位,外國投資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外國投資者的真實情況披露了特定投資者的歷史背景數據和資本狀況。
(三)建立健全金融體系、風險控制體系和根本風險暴力應急體系。
財務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財務和政府機構及崗位職責、經費和費用管理要求、會計政策和課程、會計憑證管理等。
風險控制體系包括組織指令集和功能、業務操作流程和要求、資本分類管理、風險處置政策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國際金融各領域管理專業知識,無不當金融機構記錄。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長(總經理)、業務總監、哈維、風險控制負責人和運營負責人。
(五)以本公司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港元,為實繳貨幣資本。(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2號刪除上字[2012]919號第一條第一項“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港元”)。)
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其有權獲得的外幣港幣、在全國范圍內獲得的港幣收益,或者從股票轉換、清算等娛樂活動中獲得的港幣利潤進行融資。
四、在商業保理企業的設立過程中
(一)設立國內商業保理企業向試點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命名,事先獲得批準。試點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告知申請人設立的前提,并在收到申請人注冊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向試點地區(縣)商務部門發送聽證函。試點地區(縣)商務部門重啟聯聽功能,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
(二)對試點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批準的對外商業保理企業的設立進行事先命名。對已獲認證并符合設立條件的外商商業保理企業,由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批準文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如需經市商務委批準,由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市商務委批準。
(3)試點地區(縣)商務部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登記后,向市商務委提交商業保理企業的相關資料。
五、設立商業保理企業提交的材料
(一)設立一般企業所需的材料
(二)商業保理企業的設立方案:
1.投資者基本介紹情況及相關證明;
2.從事商業保理業務、商業貿易投資、物流管理等相關企業的投資者或其關聯企業的經歷說明;
3.民營企業投資規模及描述研究;
4.金融體系、風險控制體系和基礎風險暴力應急體系;
5.擬開展保理業務的企業、企業及各個領域未來業務可持續發展規劃、組織管理工作指令集、經濟效益研究、風險彈性研究、業務操作流程及特點。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風險控制機構管理人員的情況介紹及相關證明。
(四)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
六、商業保理企業變更程序
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參照設立程序變更申請;其他變更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一)持股比例超過5%的大股東申請股權轉讓;
(二)新增主要股東;
(三)合并。
(四)分立公司的登記變更。
七、其他資金的使用,會計審計的限制
(一)中外商業保理企業的經營和娛樂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匯儲備管理的明確規定。
(二)商業保理企業應在境內已加入國際保理企業組織的金融機構開立商業保理業務資金港幣等額利息賬戶(以下簡稱“等額賬戶”)。
(3)商業保理企業的風險資本一般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倍。風險資本是根據企業凈資產減去支票、利息和債券后的剩余資本總值確定的。
(四)商業保理企業應按照審慎的會計準則,建立資本損失中央銀行提取制度。保理資本風險可參照《非銀行銀行資本風險分類監管準則(試行)》進行分類,資本意外險準備金計提比例可根據風險大小確定,資本意外險可按季度從央行提取。
(五)商業保理企業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或保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大股東的出資額。
公司注冊變更
八、其他管理明確規定
< 公司注冊變更p>(一)應在其名稱中,標明“商業保理”字樣。
(2)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中公示該制度,同時進行應收賬款的轉移登記,并公示應收賬款所有權的穩定狀態。
(3)與金融機構的聯合體、法人、政府機構或授權分支機構簽訂資金管理協議,明確兩國的基本權利、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存管金融機構確認的金融存管狀況每月報送試點地區(縣)商務部門;存管金融機構發現商業保理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存管協會公司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調查并向商務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五)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業保理業務信息技術(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司登記變更信息技術”)進行數據填寫,包括公司的登記資料、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財務狀況、業務發展狀況、外部管理模式建設項目狀況等。新注冊企業應在成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礎數據填報。
(6)前一個月和季度的業務數據應在每個月和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報告狀態將是商業保理企業審計檢查的最重要基準。
(七)應做好基礎問題調查報告的管理工作,并在下列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業務部門報告(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信息技術司),并配合相關機構開展調查。
1.持股比例超過5%的主要股東變更;
2.境外投資額度超過總資產5%的基本關聯交易;
3.境外投資額度超過總資產10%的基礎負債;
4.境外投資超過總資產20%的或有債務;
5.嚴重虧損超過總資產10%或法律賠償責任;
6.副董事長、董事長等管理人員變動;
7.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
8.基本未決民事訴訟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