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公司注銷登記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登記機關的職責。綜合來看,可能只是規定了登記職責,并沒有賦予登記機關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行政事務進行監督的責任。但是,《中小企業登記條例》及其法律法規是
機關的行政事務管理權已經明確界定。該法第十章以“監督原則”為副標題,用六條法律規定對已登記的縣市政府的行政事務監督職責作了集中、明確的規定。如第29條明確規定:“注冊縣市政府對《企業法人法》履行以下集中職責:(1)按照明確規定監督聯合體法人開業、變更、注銷注冊;(二)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事項和規定從事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監督企業法人和法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4)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活動,管理娛樂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權益。”由此可見,登記機關除了登記外事外,還負責監督中小企業的麻煩業務和合法經營的注銷。從我國天津公司登記管理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的實踐來看,更多的是強調登記機關的監管責任。就像有的愛國者說的,既是登記監督,又是登記監督。天津公司注冊和工商監管應該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公司登記是在非法確認中小企業法人地位并授予其制造經營管理權的立法過程中;管理是按照登記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制止中小企業違法違規的一個步驟。雖然目標相同,但都是中小企業的違規經營行為,其經營細節屬于兩種不同物理屬性的前端。一個政府機構很難“登記監督”不同政府機構之間的監督和直接影響職能,更容易掩蓋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和錯誤,不利于執法的嚴肅性。這是天津公司登記機關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的實際職責。毫無疑問,這與我國在長期計劃體制下對行政事務管理的重視甚至信仰有關。但實際職責不僅僅是適當的安排。事實上,天津公司登記機關的實際職責除了偏離了天津公司登記制度的商業價值目的和基本功能目的外,還有許多不足之處。現在我國已經步入資本主義的木星,當市場經濟成為我們需要進行改革的簡潔性時,我們應該尋找我們天津公司登記機關的應有責任,把實際責任提高到應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