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處理新程序:因其他因素造成公章被搶、被盜或丟失的,應立即向核實原公章材料的公安部門報告,并向當地行政區域內公開發行的市以上報刊開拆函。原公章無效;
需要重新刻制的,應當持無效的公開信,按照本必要性第七條的明確規定辦理刻制手續。需要刻制公章的單位或政府機構應提供設立單位或政府機構的批準文件、注冊證明和公眾注銷公司ABC賬戶注銷章刻制證明,以及載明公章名稱、形狀、標準時間刻度、所用不銹鋼、字跡、排列方式、順序等細節的材料。
上報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核實上述材料及是否刻制公章,并將數據錄入公司隨身攜帶的印章社保管理信息系統
其他相關護照由刻制單位或政府機構移交的公章刻制經營管理單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