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
2021-11-01 09:05:3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抵扣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5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號,現將設備家電抵扣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公告如下: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設備、器具的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的費用扣除,不按年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購買,是指以貨幣形式或者自建方式購買,其中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包括購買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應當以購買價款、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于使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費用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確定單位價值。 (2)固定資產的購置時間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置的固定資產,除分期付款或賒銷外,按開票時間確認;分期付款或賒銷購買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達時間確認;自建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每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以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企業可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如果您不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則在接下來的幾年內不得更改。 5.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留存備查的主要材料如下:(1)固定資產購置時間信息(如以貨幣形式購置固定資產的發票、 分期付款或賒銷購買固定資產到貨時間說明、自建固定資產決算說明等。 ).(二)固定資產會計憑證;(三)會計相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差異臺賬。 六、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75號)執行,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0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4號)、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廣州日本公司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8號)等相關規定。 特此宣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8月23日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抵扣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情況的公告》解讀一、公告發布的背景為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促進企業提質增效。根據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2021年和2021年兩次發文,發布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六大行業、四大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新增購置固定資產。 二、上述行業小型微利企業為R&D、生產經營共用的新購置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稅前扣除一次;三是各行業企業新購置的R&D專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稅前扣除一次,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加速折舊;第四,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稅前扣除一次。 為進一步擴大優惠范圍,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家電投資力度,提高企業創業創新積極性,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由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新購R&D儀器設備擴大至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下的新購設備家電。 根據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家電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54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設備家電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通知》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特制定本公告,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的具體實施口徑和征管要求,確保政策有效實施。 二、公告主要內容(一)明確設備家電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通知》規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新購置設備、器具,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考慮到該政策受益面廣,企業享受意愿強,為增強政策的確定性,便于具體操作,公告明確了相關實施標準:一是明確了“購買”的概念。 固定資產收購包括外購、自建、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公告中明確表示,“購買”包括貨幣形式購買和自建兩種形式。 自建固定資產也被納入優惠范圍,主要是考慮到用于自建固定資產的材料實際上是外購的,所以自建固定資產也被視為“外購”。 另外,“新購置”中的“新”字只與原購置的固定資產不同,不要求購置全新的固定資產。因此,公告明確表示,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包括企業購買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二是明確“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 以前的政策文件沒有規定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 《通知》下發后,很多企業問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如何確定,比如安裝費是否包含在內。 為統一政策執行范圍,公告明確了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 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計算方法一致。具體而言,對于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其單位價值由購買價款、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直接歸屬于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費用確定;自建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 三是明確購買時間的確定原則。 設備家電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實施時間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根據購買時間確定設備家電是否屬于優惠政策范圍。 公告中明確表示,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將在開具發票時予以確認,但考慮到分期付款可能分批開具發票、賣方取得貨款后才會開具發票的特殊情況,公告對這兩種情況作了例外處理,以固定資產到達時間確認購買時間。 對于自建固定資產,購買時間以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一次性稅前扣除時點的確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只是固定資產稅前扣除的一種特殊方式。因此,稅前扣除的時間應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原則一致。 公告對此作了相應規定。 比如某企業在2021年12月購買了一臺單位價值300萬元的設備,并在同月投入使用,則該設備可以在2021年稅前扣除一次。 (三)明確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可以與會計處理不一致,在企業會計處理中是否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方法不會影響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企業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不需要同時在會計上采用與稅收相同的折舊方法。 (4)明確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但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實施后,由于財務會計中固定資產稅前扣除與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差異,納稅人可能會出現復雜的納稅調整問題。此外,一些固定資產的會計期間較長,也會增加會計負擔和合規風險。 對于短期內無法盈利的虧損企業,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會進一步加大虧損,且由于稅法規定的賠償期限的限制,虧損可能得不到賠償,實際上減少了稅前扣除。 此外,企業在定期減免稅時往往不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考慮到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享受。因此,公告規定,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但為避免惡意稅收優惠,如果公告中明確說明企業未選擇享受的,在以后年度內不得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能更改的規定是針對單一固定資產的,不選擇享受,不會影響其他固定資產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五)明確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為確保優惠政策準確落實,公告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城市管理辦法關于發布的修訂:有關手續按照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 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優惠項目的基礎上,對留存信息備查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具體為:固定資產購置時間信息(如以貨幣形式購買固定資產的合同、發票、分期付款或賒銷購買固定資產到貨時間說明、自建固定資產決算說明等。),固定資產記賬憑證等等。 (六)明確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確保政策的完整性,明確公布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06號)、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8號)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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