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巴”,是電影《捉妖記》中的主角小妖王,2015年第一部上映,成功打破了內地票房的最高紀錄。到了2018年第二部上映,可以說已經擁有了相當高的知名度。
而“哆啦A夢”,是由日本漫畫家藤本弘(筆名藤子·F·不二雄)和安孫子素雄(筆名藤子不二雄A)共同創作的漫畫,最早在1986年就登陸中國大陸地區,1991年開始在中央電視臺播放,直到目前,哆啦A夢也仍然擁有很大一批粉絲。
對于觀眾來講,胡巴和哆啦A夢都是非常可愛的動畫形象,但對于著作權方來講,它們代表的是巨大的商業價值。
11月,安樂(北京)電影發行有限公司以侵犯在先著作權為主要理由,成功將第17506856號“胡巴wubob及圖”商標無效。
12月,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經授權,以侵犯了在先知名動漫作品名稱權為主要理由,成功將第5855282號“哆啦A夢”商標和第10559607號“哆啦A夢 口袋及圖”商標無效。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這里,要著重強調一下前半句,也就是“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上述所舉的兩個例子,就是損害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權”。
其實相似的案例還有很多,但越來越多的人也逐漸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尤其是對于知名的,類似于上述“胡巴”“哆啦A夢”等等,也試著繞道而行。
但是,還有一種情形,也同樣屬于“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
第16699847號“蝦小弟及圖”商標是湖北省潛江市華山水產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申請注冊的,指定使用在第29類小龍蝦(非活)等商品上。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后,濟南全城購貿易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理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然而,華山水產不服商標局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又提出了復審申請。
大家可以看到,在這件商標里,尤其是那個“小”字,被設計成了“小龍蝦”的背影造型,明顯是經過一定的創意和考量的。濟南全城購表示,“蝦小弟”及圖形是其委托設計師在先創作的圖形,華山水產在未得到許可的情況下申請被異議商標,顯然侵犯了在先著作權。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本案中,有標識設計合同作為證據,表明濟南全城購在2015年4月6日委托設計“蝦小弟及圖”標識,設計定稿單日期為2015年4月10日。且有微信支付3000元的憑證可以佐證標識設計合同的真實性。故我委認定濟南全城購對被異議商標“蝦小弟及圖”美術作品已享有在先著作權。被異議商標與濟南全城購享有在先著作權作品已構成實質性近似,無證據表明被異議商標注冊經過了濟南全城購許可或同意,據此,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禁止的“損害原異議人在先著作權”之情形。因此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在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很多人會想是不是可以把商標精心設計一番,讓它更美觀,即使只是對文字的稍加修整。但是,在設計商標時,一定要注意“他人在先著作權”。
商標的注冊申請,為的是能夠更好地使用商標,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與此同時,也要懂得如何不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