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注意:如果收到的是《商標駁回通知書》的電子發文,則可自文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而且最近有一些機構冒充“商標局”相關單位,通知商標被駁回了,甚至有些商標剛剛申請了5個月,就被通知駁回了,還對之前的代理機構進行一系列詆毀,致使申請人受損。
所以,如果是收聽到類似的電話,不要輕信對方。如果商標被駁回,肯定是以國家商標局的駁回文件為準的。而且即使商標被駁回,商標申請人也可通過商標駁回復審來“拯救”商標。
具體方法如下:
(1)先考慮要不要提出復審
在提出商標駁回復審之前,大家要先弄清楚商標被駁回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商標違反了禁止性條款,與他人商標近似或相同、含有通用名稱等而被商標局駁回,即使提出復審,復審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如果商標是因為缺乏顯著特征而被駁回,通過向商標局提交增強商標顯著性的證據,復審成功的可能性還是較大的。
(2)如果復審,請準備好相關材料
商標申請人在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紙質版的15日內(電子發文為30日內),如需復審,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超過期限視為自動放棄。
參加復審所需材料:
①《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②商標局郵寄《商標駁回通知書》的信封(當地郵戳要清楚);
③申請人資質(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④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
⑤復審申請書正文(理由書);
⑥復審申請書;
⑦商標使用證據等。
提交駁回復審申請后,一般需要等九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知道復審結果。如果商標注冊仍然不被通過,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起訴)。
商標一般被駁回的原因包括:
(1)商標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
(2)審查員審查商標具有主觀性;
(3)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的商標近似或相同;
(4)商標名含有通用名稱或缺乏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