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常見的商標國標注冊流程模式有以下四種:
第1種:申請——審查——公告——核準發證,這種模式與國內的大流程相同,也是全球多數國家都采用的模式。
第2種:申請——審查——核準發證——公告,有一部分國家為了縮短注冊時間,在商標審查后認為沒有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則直接先行核準注冊,公告后有異議的再予以處理。
第3種:申請——公告——審查——核準發證,有一部分國家為了節約審查資源,在商標形式審查通過后直接予以公告,若無人異議的再進行實質審查來決定是否予以核準保護。
第4種:申請——公告予以保護,有一少部分國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國家,沒有專門的商標法,就直接采用公告制,申請后在官方指定的當地報紙上予以公告以聲明占有商標權,作為確權和維權的證據。
首先,我們說說第1種模式,這是相對主流一點的申請注冊模式,中國周邊的大部分亞洲國家、北美洲的美國和加拿大、非洲的大部分國家以及歐洲的部分國家都采用這一流程模式。但是,其在具體操作上又和國內的流程有著一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審查這一環節。我們都知道,在國內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審查,即:既要對申請書式、文件的合格性進行審查,又要對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是否缺乏顯著性和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沖突進行審查,任何一個方面不能通過則商標就不能通過初審予以公告,而在國際注冊時,還有一部分國家是不審查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沖突的,即:商標主管機關是不會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為由而駁回后續申請的商標的,常見的國家/組織有:德國、法國、比荷盧聯盟、歐盟、西班牙、丹麥等一大部分歐洲國家,萊索托、摩洛哥、吉布提、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等部分非洲國家,多米尼加、伯利茲、圣基茨和尼維斯等加勒比海國家。因此,在這些國家申請時,我們不僅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請代理能力,更要考察其對后續申請的監測能力,及時發現及時異議,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我們自己的商標在注冊后不被他人又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其次,我們來講一下第2種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常見的有日本、蒙古、臺灣地區、哈薩克斯坦等亞洲國家/地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肯尼亞、加納等非洲國家,德國、瑞典、挪威、芬蘭等歐洲國家。這些國家都是通過初步審核后商標主管機關就直接頒發注冊證,所以即使我們已經拿到注冊證也不能掉以輕心,還要密切關注后續的公告程序,只有到公告期截止后沒有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權才算真正確立。在這些國家,在公告后若商標被依法撤銷,則視為該注冊商標已無效,商標主管機關也會公開相關通知,即使申請人沒有向官方交還商標注冊證原件,在遇到維權或侵權糾紛時,也不能主張商標權利。
再次,我們說說第3種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巴西、阿根廷、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等南美洲相當一部分國家,在公告期結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情況下,才會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即:對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是否缺乏顯著性和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沖突進行審查,審查通過才能予以核準注冊。因此,對采用這一注冊流程模式的國家,和國內注冊相比予以公告的意義有限,并且有時候能夠在申請后數周內就拿到公告通知也不代表代理人的專業有多強、關系有多硬,只不過是正常的官方審查程序而已;予以公告不代表商標后期注冊的幾率就很高,商標就可以投入使用了,一旦在審查階段被最終駁回,最終將面臨著使用未注冊商標的種種風險。
最后,是第4種較為另類的模式。采用這種注冊模式的國家,主要有緬甸、馬爾代夫等亞洲國家,以及瑙魯、帕勞、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等大洋洲國家。這些國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國家,較為落后,無成文的商標法律體系,在各國官方指定的當地報紙媒體上予以公告宣誓商標權,若在使用過程中遇到侵權或維權糾紛則以報紙公告為依據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是否侵權。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在先原則,誰先公開宣誓商標所有權則優先獲得商標權;二是要在官方指定報紙進行公告宣誓并保留原件作為主張商標權利的依據。以緬甸為例,申請的時候申請人可以選擇是否在官方報紙進行公告以宣誓商標權,若不公告則不需繳納相應費用,雖可以節約一半的費用,但一旦遇到侵權或維權糾紛則可能無法有效主張自己在先的商標權,影響法院的判決。同時,我們可以看到,在公告制的國家也不會進行“相對理由”的審查,即:不主動審查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并予以駁回,所以只要商標本身沒有明顯的瑕疵基本上都可以獲得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