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遍全球所有的米其林餐廳,應當是每個吃貨的夢想。當然,是在有足夠金錢的基礎上!
米其林餐廳是法國輪胎公司米其林的產物。從1900年至今,《米其林指南》以一顆星到三顆星的分級評定來介紹一些別具特色的地方美食的好去處,有“美食圣經”之稱,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也極具權威性的酒店和餐廳指南。
米其林的三個等級分別代表,值得停車一嘗,值得繞道前往,和值得專程前往。雖然聽起來挺簡單,但是,即使是米其林二星和三星之間也相差甚遠,據說生意差額能達四成之多。
由此可見,“米其林”這三個字在餐飲行業的分量之重。
米其林是一家法國企業,而“米其林”只是“michelin”的音譯,但在港澳地區,則習慣將其翻譯成“米芝蓮”。
在2014年7月15日,一位黃某就提交了件第14724809號“米芝蓮”商標的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養老院、餐館等服務上。
2018年2月9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復審決定,于是,黃某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1月9日,此案開庭審理。
米其林集團雖然是法國的企業,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立刻就展開了商標布局工作。截至目前于商標網查詢,共計已有1064件 商標申請記錄。
針對此案,涉及到2件米其林集團的引證商標,分別是被核準使用在第43類,汽車旅館,飯店,餐館,養老院等服務上的第9149915號的“MICHELIN”商標,以及被核準使用在第43類,汽車旅館,飯店,養老院等服務上的第9155688號的“MICHELIN”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經審理查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有多家國內媒體對《米芝蓮指南》(Le Guide Michelin)評選出的星級餐廳進行過宣傳報道,并普遍認可“米芝蓮”為“MICHELIN”在港澳地區的對應音譯,“米其林”為“MICHELIN”在中國內地的對應音譯,上述音譯使用方式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廣泛知曉。
本案訴爭商標由“米芝蓮”構成,其與引證商標一、二的主要認讀部分“MICHELIN”讀音相近。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如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黃朝暉的訴訟請求。
而后,黃某表示不服,繼續向北京市高級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商標之于企業的重要性,想必已經不需要再如何強調和解釋,大家也都深有感觸。一件好的商標,自然會給企業帶來價值與效益。但是,在申請商標的過程中,甚至是在給商標的命名設計時,不僅要從企業自身出發,為了提高商標的注冊成功率,還是要進行專業的多方位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