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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權!小岳岳的五環(huán)之歌勝訴了!
2020-12-22 19:50:57
17868次 2019-10-21 版權糾紛?版權符號?音樂版權?

  啊 五環(huán) 你比四環(huán)多一環(huán)

  Fifth Ring

  啊 五環(huán) 你比六環(huán)少一環(huán)

  I'm driving on the fifth ring

  終于有一天 你會修到七環(huán)

  修到七環(huán)怎么辦

  你比五環(huán)多兩環(huán)

  ……

  有多少人在看到五環(huán)的時候,腦子里就響起這首《五環(huán)之歌》的旋律?

  然后又在腦海中看到浮現(xiàn)出來的,那個白白胖胖又圓圓滾滾的小岳岳的身影?

  《五環(huán)之歌》是岳云鵬(昵稱:小岳岳)最經(jīng)典的代表作之一,該歌曲改編自《牡丹之歌》,是相聲演員岳云鵬和MC Hotdog演唱的歌曲,后來由唐訶、呂遠譜曲,經(jīng)再次改編后作為宣傳曲收錄于《煎餅俠電影原聲帶》。

  但就是這樣讓人聽起來欲罷不能的歌曲,卻因為改編得太過成功被訴侵權了!

  這么說,我們可愛的小岳岳成了被告嗎?

  最初在小岳岳被起訴的時候,蝸牛納還想著,可能這次真的要栽了,畢竟他是在未經(jīng)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改編歌曲,甚至還用于商業(yè)演出,肯定有侵權嫌疑的嘛。

  要知道原告這邊也不會看被告方是普通人還是藝人,反正只要確定被侵權了都可以起訴,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場官司打了兩次,至于第二次的判決結果在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三中院)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眾得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岳龍剛(藝名岳云鵬),關于音樂作品《五環(huán)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在看到這則消息時,眾多網(wǎng)友的反應和蝸牛納一樣:原來岳云鵬本名叫岳龍剛……

  咳咳,把重點放在案件上吧。

  有人可能要問了:竟然有二審,是第一次的判決結果讓被告方感到不服嗎?

  蝸牛納得說: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可不只是被告的專利哦,作為原告同樣也可以提起上訴要求再審。

  那么咱們先來看看這到底是怎么個情況。

  下方內容均來自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蝸牛納略有改動。

  一/

  審判決結果

  眾得公司起訴

  岳龍剛未經(jīng)授權擅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成《五環(huán)之歌》用于商演,并在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拍攝制作的電影《煎餅俠》中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推廣曲MV使用,因此以四被告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為由,起訴至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濱海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鐘有關《五環(huán)之歌》的背景音樂,以及《五環(huán)之歌》宣傳MV的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25萬元。

  四被告共同辯稱

  該歌曲屬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眾得公司對該歌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利,僅有權對詞作品主張權利。

  濱海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歌曲《牡丹之歌》是為電影《紅牡丹》而創(chuàng)作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間理應具有共同創(chuàng)作的意圖,且該歌曲的歌詞與曲譜在創(chuàng)作方式與表現(xiàn)形式上可予明確區(qū)分、合作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使用,在不損害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曲作者唐訶、呂遠就該歌曲的曲譜享有著作權,詞作者喬羽就歌詞部分亦享有著作權。

  隨后法院從三個方面對比了兩者的作品:

  01

  從兩者的作品名稱看,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但“x之歌”本身系對歌曲這種作品形式的一種慣常表達,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內容的主題部分顯然不同。

  02

  從兩者的內容和主題看,兩首歌歌詞的核心內容和表達主題并不相同。

  03

  從兩者的具體表達方式看,兩首歌對應部分的歌詞中僅有“啊”字這一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語氣助詞相同。

  此外,《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中并未使用或借鑒《牡丹之歌》歌詞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特征的基本表達,且為配合歌曲的整體風格,《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中還加入了說唱元素,故《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已脫離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詞,形成了獨立的一種新的表達。

  最后,從整體上看,兩首歌曲的創(chuàng)作背景及歌詞部分所體現(xiàn)的風格與表達的情感也存在差異。

  綜上,即便《五環(huán)之歌》的靈感和素材來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與歌曲《牡丹之歌》中對應部分的曲譜,容易使人在聽到這首歌時聯(lián)想到《牡丹之歌》,但該案并不涉及對《牡丹之歌》曲譜使用行為的認定,僅就歌詞部分而言,《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故未侵犯眾得公司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估計當時很多人也沒想到眾得公司竟然會輸了這場官司,那么他們會對該判決結果感到滿意……才怪呢。

  因為他們根據(jù)《著作權法》認定四被告的《五環(huán)之歌》與《牡丹之歌》在曲風、音律上相似,屬于侵犯該作品改編權的行為,可法院卻說為侵權。

  于是眾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三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鐘有關《五環(huán)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huán)之歌》宣傳MV的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并共同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25萬元。

  雖然這個請求和一審的差不多,不過眾得公司為了讓法院認可自己的想法,還是下了不少功夫。

  二/

  審判決結果

  眾得公司上訴稱

  作為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共有著作權人,有權單獨主張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編權。盡管從法理上講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可以分別行使,但不意味著合作作者只能主張自己創(chuàng)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權利,而不能對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張權利。

  此外,從歌曲《牡丹之歌》變成《五環(huán)之歌》,可以很明顯辨別出《五環(huán)之歌》保留了《牡丹之歌》的旋律,而歌曲所表達的內容從之前的對牡丹的贊譽之情變?yōu)閷ξ瀛h(huán)堵車現(xiàn)象的一種抱怨或者發(fā)泄情緒。

  作為《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人,無論是詞作者還是曲作者,是完全有權利拒絕他人將自己的歌曲改編成其他內容或風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因為這種改編屬于對歌曲整體內容的改編,涉及的是歌曲的整體表達效果,必須獲得歌曲的作者,及詞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夠予以改編。

  萬達公司辯稱

  詞作者喬羽授權喬方著作權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故眾得公司不享有案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訴權。

  此外,《牡丹之歌》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一個結合作品,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詞、曲作者分別對其創(chuàng)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眾得公司無權主張曲或整體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也不能在整體著作權未受侵犯的情況下主張《牡丹之歌》的著作權。

  至于新麗公司和金狐貍公司均表示同意一審判決,但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而岳龍剛則辯稱他僅為被訴侵權作品的演唱者,并未實施所謂的改編行為。

  天津三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

  《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該案中,喬羽授權喬方、喬方再授權眾得公司的授權書均載明,喬羽將包括涉案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chǎn)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地授予被授權人。可見,眾得公司作為被授權人,對于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權屬于合作作者共有,詞作者喬羽僅為著作權共有人之一,故眾得公司不享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

  此外,《五環(huán)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五環(huán)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huán)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chuàng)性表達等基本內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

  綜上,眾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另附:該作品改編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據(jù)悉,該案原告方僅為《牡丹之歌》詞作者喬羽授權的眾得公司,并未涉及曲作者呂遠、唐訶。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構成了一個全新的作品,沒有利用、參考《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chuàng)性表達等基本內容,因此法院才認為《五環(huán)之歌》沒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編權。

  然而這并非是眾得公司第一次為《牡丹之歌》維權了。

  新/

  五環(huán)之歌侵權

  事實上在去年,北京海淀法院就曾發(fā)布過一則關于《新五環(huán)之歌》被指侵權的案件播報。

  看到這里你可能會以為是海淀法院多寫了一個“新”字。

  不過法院并沒有因為粗心大意就多寫了一個字,歌曲確實是叫這個名兒,是小岳岳把《五環(huán)之歌》給改成了《新五環(huán)之歌》,隨后賣給了美團當廣告曲。

  從歌詞上看,《新五環(huán)之歌》與此前的《五環(huán)之歌》并不是同一首。


  后來眾得公司在去年4月發(fā)現(xiàn)小岳岳未經(jīng)許可擅自改編《牡丹之歌》的歌詞,并根據(jù)《五環(huán)之歌》二次創(chuàng)作了《新五環(huán)之歌》,該歌曲由北京贊意互動廣告?zhèn)髅接邢薰局谱鞒蓮V告,被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務推廣。

  眾得公司認為三被告為追求商業(yè)利益,共同侵害其音樂作品的改編權,尤其是相聲演員岳云鵬,將《牡丹之歌》一再改編,并長期、廣泛地用于商業(yè)用途,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萬余元。

  想不到小岳岳竟然曾兩次被同一家公司給起訴,還都是因為《五環(huán)之歌》。

  但是,眾得公司也不單單只盯著小岳岳他們,蝸牛納通過啟信寶發(fā)現(xiàn),這家公司特別有故事,他們的法律訴訟大都與知識產(chǎn)權權屬侵權糾紛有關!

  連阿里巴巴、華為、騰訊、喜馬拉雅等公司都被起訴過。

  這公司真是神了,別的沒看到,就看到他們懟其他公司侵權的訴訟信息。

  至于眾得公司有沒有打贏過官司,盡管裁判文書網(wǎng)中有一大堆與此相關的判決書,不過因為案件太多了所以蝸牛納沒挨個點開看。但從《五環(huán)之歌》侵犯改編權案可得知,如果他們在其他官司上的說法依舊是“有權單獨主張音樂作品的改編權”,那么是無法證實某某公司有侵權行為的。

  正如法院所說的那樣:眾得公司無權主張曲或整體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也不能在整體著作權未受侵犯的情況下主張該音樂作品的著作權。

  所以,假如他們在起訴其他公司的時候,也有案子和《五環(huán)之歌》一案有相同的情況,也許有很大概率會被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可話又說回來了,別看眾得公司輸了官司就以為改編別人的音樂作品不屬于侵權行為。

  根據(jù)《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不論是初次改編還是二次改編,只要商用了都得先拿到授權許可。

  當然,原作者在發(fā)現(xiàn)自己的作品被侵權時,要積極維權。等維權的人多了起來,版權意識就會成為普遍的常識和本能,而這也會讓知識產(chǎn)權在我國得到真正的保護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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