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世界?寧波|商標反向假冒的識別宋妍洪婧
寧波知識產權法院
(本文是至三里的授權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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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想議】
與正當防偽,商標相比反向仿冒具有更強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并損害了商標原產地,質量保證和廣告的三個基本功能,并且屬于商標侵權
【基本情況】
原告萬利達公司是該商標的專有所有者。 2014年7月,該公司發現在寧波某商業大樓中安裝的平板電腦與其制造的“萬利達”牌平板電腦非常相似,經調查,發現該商用手機中安裝了24臺平板電腦。建筑物是由原告制造的,平板電腦封底的右下角標記了“ AOV”徽標,覆蓋了原始的“萬利達”商標。 ”商標噴在這里,還有原告的公司名稱。與上述案件有關的平板電腦由被告公司B從被告公司A買賣給被告公司C。安裝在商業大樓中。原告提起訴訟并要求法院下達命令:1。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使用“萬利達”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A公司在“萬利達”商標上覆蓋了其對“ AOV”商標的授權使用,并再次將替換后的平板電腦投放市場,剝奪了原告的權利。相關公眾展示其商標的權利,這阻止了“萬利達”注冊商標發揮識別作用,并構成商標侵權。被告B和C出售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商品也構成商標侵權,但它們不是商品侵權商品,可以證明所涉商品的合法來源,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甲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維權費用4。5萬元。
一審判決后,甲公司不服并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批準撤回上訴后。近年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標的價值逐漸凸顯,商標假冒是指在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替換注冊商標并將其重新投放市場的行為。關于該行為的性質存在許多爭議。
第一種觀點是,反向偽造不是商標侵權。因為商標必須與它所標記的商品相關聯,從而留下商標要標記的商品或服務,所以商標失去了其含義。被告在“萬利達”商標上覆蓋了“ AOV”商標。此時,“萬利達”商標不再扮演指示商品來源的角色,被告也沒有偽造原告的商標,這引起了消費者的誤解和錯誤購買。在標記來源的意義上使用“萬利達”商標。被告的行為欺騙了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市場秩序,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但是,這幾乎不是商標侵權。
第二種觀點是,反向假冒不僅切斷了特定商標和商品之間的聯系,侵犯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權,而且還盜用了商標所有人的產品聲譽,這阻礙了原告商標的建立。商譽也混淆了產品的來源并誤導消費者,這是商標侵權。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被告向中央控制系統軟件提供了被告公司A具有獨立知識產權。該軟件由各個部分組成,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所涉及的平板電腦只是配備了系統軟件的載體。侵權商品相結合商品與新軟件和硬件的組合與原告的商品不同。在商品上覆蓋原告的“萬利達”商標并使用經法律授權的“ AOV”徽標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第三種觀點同意反向仿冒是商標侵權,并且認為,被告A購買原告制造的“萬利達”平板電腦后,便卸載了原始軟件程序并安裝了擁有該軟件版權的中央控制系統軟件。計算機軟件。 ,但是不能改變作為軟件載體的硬件仍然是平板電腦的事實。就此硬件設施而言,它仍然是原告制造的平板電腦,并且與經許可以“萬利達”商標使用的“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筆記本計算機”相同或相似。因此,被告的反假冒行為仍屬于商標侵權。
作者認為,商標的反向偽造比正向的偽造更為復雜和隱蔽,它損害了商標標記來源,保護質量和廣告的三個基本功能,
一。假冒商標會損害商標的基本功能
1。損害商標來源的功能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準確指出產品來源的具體信息,提示消費者購買品牌,并降低搜索成本。反向偽造直接刪除,替換或覆蓋了商標所有者的商標,掩蓋了商標標記產品來源的功能,并使消費者對產品來源感到困惑。當然,在傳統的商標混淆中,消費者錯誤地認為侵權人提供的產品是商標所有人提供的,而反向混淆行為則有所不同。消費者錯誤地認為是由偽造商提供的商標所有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兩者之間有特定的聯系,因此混淆的方向已經改變。但是,這兩種情況本質上是對消費者商品原產地的混淆和誤解,是由于反向仿冒造成的,這種假冒偽造切斷了商標所有者的商標與商品之間的聯系,并損害了商標來源的功能。
2。損害質量功能的保證
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鼓勵商標所有人提供一致的優質產品,建立商標與消費者之間的雙向互動聲譽機制,并鼓勵商標所有人努力維護和改進產品質量。例如,當產品質量更好時,將在消費者中建立積極的評價,從而凝結成積極的商譽;當產品質量差時,也會對商標進行負面評價,造成產品不暢銷,淘汰等負面影響。換句話說,商品應該由市場上的消費者進行評估,如著名學者程成思教授說:“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和經營者經常出于兩種目的投放商品:一種是接近,即,盡快獲得利潤;第二是長期的,即突破自己產品的品牌(包括商標,商品名稱等),不斷提高市場信譽以獲得可靠的反偽造行為會導致商標所有者的商標被錯誤地貼在其生產的產品上,這也阻止了消費者對真實商標進行正面評價,并破壞了商標保護質量的功能。
3,損害廣告和促銷功能
在成熟的商品經濟社會中,商標是重要的廣告媒介,不僅著眼于高質量和低價產品的促銷,塑造了企業形象,而且還展示了商標凝結給消費者的商譽,增加了消費者的粘性并促進了產品銷售。反向假冒使商標所有者明顯生產出質量高,備受推崇的產品,但卻為假冒品牌制造了婚紗。影響其高質量商標廣告功能的發揮。
反向偽造阻礙了商標的三個基本功能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并誤導消費者混淆了產品的原產地,這是商標侵權。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公司A在“萬利達”商標上覆蓋了“ AOV”商標,并將替換后的平板電腦投放市場,剝奪了原告將其注冊商標附加到其產品上的權利,并將其商標展示給相關的公共權利自由地占據了原告建立品牌聲譽和占領產品市場的勞動,將引起相關公眾誤解所涉及的平板電腦的來源,并錯誤地認為原告的商品是特定于“ AOV”商標。接觸的貨物使原告失去了通過市場建立品牌并獲得商譽的機會,這阻止了“萬利達”商標的注冊功能發揮其識別作用,無法反映其品牌價值。被告A的行為損害了原告依法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二,對假冒偽劣行為內涵的合理解釋
由于立法滯后,很難使其與日新月異的社會現實保持一致,不可能及時用盡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并實現抽象立法,并且與具體現實存在一對一的對應關系。因此,在規范具體的商標假冒行為時,應做出合理的解釋,以免法律法規僵化,合理尊重法官的酌處權。實際上,替換注冊商標的含義既包括字面意義上的替換注冊商標,也包括簡單的刪除行為,以及直接覆蓋新商標而不刪除原始商標的形式。 。除銷售活動外,“投放市場”類別還可能包括展覽,宣傳,促銷和尚未進入銷售鏈接的其他活動。關于原告的產品是否必須保持完好無損,例如,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商品是計算機硬件設備,被告B和C出售的商品是由被告公司A購買的,并且制造的平板電腦是由原告,然后加載到A公司的軟件中成為硬件組合是否構成不同的商品?
作者認為硬件是軟件的物質基礎和軟件的載體。軟件使硬件可用。兩者是相互依存且不可或缺的,以形成一個完整的平板電腦系統。盡管被告公司A購買了原告制造的“萬利達”平板電腦并卸載了原始軟件程序,但是,軟件載體的硬件仍然是平板電腦,并且軟件及其硬件載體不能分開。就此硬件設施而言,它仍然是原告制造的平板電腦,并且與經許可以“萬利達”商標使用的“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筆記本計算機”相同或相似。因此,被告的反假冒行為仍屬于商標侵權。
三。損害賠償金額
關于損害賠償金額,有意見認為應基于侵權人的利潤,被告C公司的最終銷售價格減去原告的出廠價后進行計算,并且用這種方法確定的賠償金額如果是三倍以上或不足三倍,則選擇中位數70萬元確定賠償金額。作者認為這三名被告出售了一個會議系統,所涉及的平板電腦是該系統的組成部分。被告公司A享有版權的計算機軟件安裝在所涉及的平板電腦中。因此,三名被告的銷售價格包括上述軟件。價錢。由于原告生產的平板電腦的市場價格為400至600元,因此B公司和C公司銷售安裝了新軟件的產品,其主要價值體現在開發的軟件中,價格為15,000至2萬元。 ,并且軟件的價格無法分開,因此被告Renge的最終銷售價格不能用作計算侵權者利潤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在侵權中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及侵權人從侵權中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因此在法院向原告解釋后,根據有關商標的可見性,市場利潤,所涉產品的行業屬性和市場銷售價格,價格,銷售侵權商品的價格,主觀過錯和當地經濟發展以及涉案侵權的具體表現為依法給予法定賠償,賠償金額確定為30萬元,合理的維權支出為4。5萬元。
【案號】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浙江省司法局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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