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體制改革繳納的稅款納入營改增改革結束時發生的應稅行為。如因稅務檢查等因素需要補繳稅款,應按營業稅政策補繳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具體改革稅收征管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稿2017年第11號)規定:“七.對2016年5月1日末發生的營業稅相關業務征稅需要開具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p>
同時,根據本文件的解釋可以補充和開具發票的具體條件主要包括:
1.Xi安記賬公司,已核定營業稅,未開具發票;
2.營業稅已被批準,發票已被開具,銷售退貨或折扣已發生,投票日應到期,應稅公共服務暫停等。,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新發票;
3.營業稅已退,未開發票。
因此,營改前中小企業所欠的營業稅,在繳納營業稅后,應按11號文的規定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